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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案律师辩护难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6日作者:南方都市报

  刑案律师辩护难、律师意见得不到尊重,为业界所公认;而在审前阶段尤甚。不过,这一状况有望在审查起诉和公诉阶段得到改善。南方都市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律政》杂志社举行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化建设”研讨会上获悉,最高检公诉厅正修改《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听取律师意见或将成为修改后的这一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听取律师意可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律师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规定,听取意见应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直接听取律师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律师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明笔录。

  与会的最高检官员向南都记者介绍,上述规定一直在执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尽管没有专门设立“律师意见”这一项,但若有律师意见,会在“需要说明的问题”一项中显示。

 

      这位官员结合自身参与多起国内影响较大的错案复查的经验介绍,律师意见是最高检复查错案时的重要调查内容:“我们发现错案的形成,有的是因为审判机关没有听到辩方的声音,有的则是辩方的声音没有获得审判机关的重视。”

  关于在审前听取律师意见对检察机关的作用,上述官员认为,可以避免司法资源浪费:“我们可能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根据律师意见向法院提建议。”

  这位官员向南都记者介绍,在下一步具体操作上,最高检公诉厅正研究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单独设立关于律师意见的部分,具体内容将有望包括律师对案件事实的意见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以及控辩双方审前的证据开示等。

  中央政法委最高检领导强力推动

  据与会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教授和最高检官员透露,最高检方面之所以加速完善审前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与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检领导的强力推动密切相关。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作工作报告时曾指出,要“完善和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注意听取律师意见,促进自身公正执法”。

  尚未考虑信息反馈相关程序设计

  与会的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建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公诉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应该给律师以信息反馈;而在未来的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中,应以听取律师意见为核心,构造律师诉讼权益体系,应通过立法设计好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不履行听取律师意见程序的法律责任。

  对律师界的上述看法,最高检相关官员告诉南都记者,因为《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主要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程序,因此暂时未考虑给律师以信息反馈的程序设计。

  南都记者了解,《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反映检察机关从受案到出庭前的工作内容、进一步完善审查起诉工作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这一制度至今已实行8年。2002年,最高检公诉厅下发《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说明》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各级检察机关开始试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至今。